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5888号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11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沈正华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项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464.66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464.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金融资产相关项目按照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测试与估计。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政策的规定,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致使公司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减少464.66万元。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线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2024年8月2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以及即将披露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3、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采取到公司现场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传真或者将相关资料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的方式进行书面登记。
本公司证券事务部(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5888号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不发送礼品或纪念品。)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统一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前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可于2024年08月27日(星期二)至09月02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8月23日发布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4年09月03日上午9:00-10:00举行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4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09月03日上午9:00-10: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08月27日(星期二)至09月02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预案实施期间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预案实施期间内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有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1、本回购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预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预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5、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预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进公司股价与长期价值相匹配,提议人提议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依法予以注销
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回购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4年9月9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进公司股价与长期价值相匹配,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依法予以注销。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预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预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预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回购预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0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20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7,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0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35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71%。本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数量将按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预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111,411.4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7,830.56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26,936.6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0.14%。假设本次回购资金上限7,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的6.28%,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99%。
公司业务发展良好,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预案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问询及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预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无在后续回购期间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未来前述相关人员及股东若有股份增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已分别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上述相关人员及股东未来若有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正华先生作为本次回购股份提议人认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进公司股价与长期价值相匹配,提议人提议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依法予以注销。
(十三)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沈正华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在回购期间不存在主动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与本次回购预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不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等情况。若其拟在此期间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在回购完成后,对本次已回购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事宜,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预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预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9、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金额、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预案按调整的政策实行。
1、本回购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预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预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进而导致回购预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5、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预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同意聘任范哲昀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范哲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
范哲昀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2017年至2019年担任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嘉兴销售主管,2019年至2021年担任物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技术服务主管,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担任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3年10月至今在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工程部主管。范哲昀先生是公司实控人沈正华的女婿。除上述情况,范哲昀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范哲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或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5888号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11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潘晓翔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1.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线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未发现参与202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JN江南·体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