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级局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等要求,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产品备案有关信息。
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已备案普通化妆品存在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提交虚假备案资料、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予以查处。
各省级局应当加强化妆品监管法规的培训和宣贯,督促辖区内企业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
在新的化妆品监管法规实施、新旧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衔接的时期,各省级局要实时了解掌握企业在备案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予以回应,并按程序报告有关情况。
按照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企业需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账号后,绑定新系统办理业务,具体操作流程见《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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