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标准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提速集中式光伏指标审批推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点击量:   时间:2024-08-14 01:46

  胡丽芬等2名代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速集中式光伏指标审批,推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29号),交由省林草局协同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就涉林草事项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省林草局作为要素保障部门,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新能源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始终坚持把林草要素保障作为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在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和项目建设中,全力配合做好林草要素保障工作。一是配合做好项目规划选址。配合省发展改革、工业信息、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做好相关项目规划的涉林草情况核实,目前已完成1511个光伏项目的选址核实工作,确保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地和其他禁建区域。同时要求州市、县级林草部门积极对接自然资源部门,充分运用“国土三调”融合结果,把好光伏项目选址关,为后续项目落地建设打下基础。二是完善林草政策措施。先后制定印发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建设项目用林用草政策措施,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天然林等具体标准,科学统筹天然林严格保护与有效利用。制定出台光伏复合项目、线性工程穿(跨)越自然保护地等政策文件,有效破解光伏项目及其输出工程林草行政许可事项中的政策难点问题。三是全力争取国家林地定额支持。2022年在国家林草局下达云南省年度林地定额11.3万亩的基础上,3次争取国家备用林地定额17.2万亩,全年林地定额总计达28.5万亩,是2021年的173.7%。2023年国家林草局下达云南省2023年度林地定额16.4万亩。有效保障了光伏产业和项目建设。四是依法依规办理用林用草审批。2022年共审批风电项目使用林地、草原申请159件,批准使用林地、草原面积6992亩,涉及固定资产投资753亿元;2023年截至目前,已审批风电项目使用林地、草原申请36件,批准使用林地、草原面积1541亩,涉及固定资产投资176亿元。

  (一)林地定额仍然紧张。由于国务院尚未批准全国“十四五”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已纳入规划的云南省“十四五”期间林地定额120万亩(年均24万亩)未能正式下达。为保障实际审批所需,国家林草局按“十三五”期间云南省年均林地定额16.4万亩进行下达,后续视国务院批准情况再行下达。但按照今年的建设任务来看(仅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就需约4.5万亩),年度林地定额远远不够,保供压力非常大。

  (二)土地性质困扰用地报批。“国土三调”成果启用后,由于部分调查结果与林地“一张图”、原有产权证(包括林权证、草原证、耕地承包合同)关于土地性质的确认不一致,以及部分已纳入天保工程、公益林管护和退耕还林的土地被调查为耕地、园地,将影响后续的项目、资金检查验收,直接影响到光伏项目的选址、组件报批和后续建设用地转用手续办理。

  (三)项目用地管理粗放。土地资源作为稀缺、重要的自然资源,应当“惜土如金”,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理。但部分光伏项目存在“用小批大”、“用少占多”,无效低效用地等现象仍较普遍。林草部门在进行要素保障时,严格按照光伏项目备案确定的用地红线进行供地,无法对项目建设规模对应的用地规模进行管控。

  (四)部分项目选址不合规。由于当前正在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工作,云南省的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成果尚未获批,目前光伏项目在选址阶段尚不能采用未获批的优化整合成果进行规划布局。有的光伏项目因此反复优化调整选址,影响了项目的入库、备案和用地报批。此外,由于金沙江等干热河谷和石漠化地区均属于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林地等级和公益林等级较高,不符合光伏电站项目用地审批条件,无法进行用林用草审批。

  (一)全力争取国家林地定额支持。在科学统筹、用好用足年度林地定额,做好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用林用草保障的基础上,全力争取国家将“十四五”期间云南省林地定额指标确定为8万公顷(年均1.6万公顷),并帮助将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所需林地定额通过国家备用定额帮助解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能批全批。

  (二)开展林地要素保障“百日攻坚”行动。从2023年3月至6月底,在全省林草系统内组织开展林地要素保障“百日攻坚”行动,采取集中时间、加强力量、特事特办的方式,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协同、实行工作联动、精简审批要件、提高报件质量、实现审批提速。

  (三)加强工作对接和协调沟通。一是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对接,尽快形成“国土三调”融合成果并正式下发执行,确保林草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性质达成共识,既满足于光伏项目科学选址和用林报批,又有利于项目后续建设用地江南体育官网转用手续的办理。二是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信息、能源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在光伏项目立项时科学测算投资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对应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科学划定用地红线,避免“用小批大”、“用少占多”,减少无效低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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