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动态

关于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点击量:   时间:2024-08-22 21:54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充分落实建筑业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建筑业企业履职能力,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评价是将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评价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量化评价后,建筑业企业获得信用评价得分。

  2.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由建筑业企业基本能力得分、安全生产能力得分、综合考核得分、良好信息得分和不良信息扣分共五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具体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3.评价范围为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含建筑幕墙)及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1.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自愿的原则,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自愿申请、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2.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常州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城建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3.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处、消防管理处和局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市城建中心等单位,以及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单位。如发现企业有关信用评价信息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相关采集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正。

  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管理平台为“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建筑业企业申请企业账号和初始密码,自主登录一体化平台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维护信用档案信息,因企业原因导致信用档案信息失效的,不予进行信用评价。

  1.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公布一次。每季度首月20日停止采集上季度的信用评价信息,市城建中心在每季度首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确认、生成上一季度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值,并对各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于每季度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公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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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基本能力得分、良好信息得分及不良信息扣分每季度更新调整一次。全市每季度开展一次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并计算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得分。全市每半年开展一次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以下简称“综合大检查”),并于综合大检查后下一季度计算企业的综合考核得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为对应评价期内各项得分之和。

  3.当前评价周期内在我市无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处于在监状态项目(因故中止监督的除外)的企业可向市城建中心申请初始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本企业基本能力得分、良好信息得分和全市同资质序列企业最新一次安全生产能力得分及综合考核得分之平均分的0.8系数折算计入。市城建中心核定的初次信用评价得分至下次公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之日前有效。

  4.一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确定一个房建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为主项资质,申请一个信用评价得分。涉及到建筑业企业多项资质时,以建筑业企业自主确定,市城建中心认定为准,一个企业一年内只能申请确定一次。主项资质确定后,本文件规定的企业其他资质信用评价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乘0.9计取。

  1.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各建筑业企业自行核对信用评价得分,如有异议,在每个季度首月从21日起5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向后顺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建中心提交书面信用评价得分核对申请。建筑业企业发现信用信息采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住建局反映、投诉、举报。

  2.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各项抽(巡)查制度,及时、全面、准确采集和记录各项有效信息。市住建局对各信息采集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信息收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布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及弄虚作假的建筑业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应用力度,并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和差别化监管的依据。

  2.市住建局根据国家、省等上级相关政策文件及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等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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