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江南体育平台最新!泰兴市政府发布通告!

点击量:   时间:2024-09-28 01:2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征收”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等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依法征收和公平补偿,提高征收效率,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城建办组织起草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征收”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起草了《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泰兴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2月28日前,反馈至相对应的联系人。

  1.《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征收”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线.《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线.《泰兴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1.《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征收”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征收”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流程。一、实施单位确定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征收项目和工作时序,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2.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建项目部,项目部可下设多个项目组,以征收实施单位人员为主。对被征收户超过300户的单体项目,或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实施多个项目总户数超过500户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项目部的工作,服从项目部的领导。

  3.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计划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申请办理相关立项批文。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征收项目审查,出具征收范围红线图、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查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意见。

  5.市发改委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2个工作日内,出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审查意见。

  6.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完成立项批文后3日内发布调查公告,明确调查期限、调查内容,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

  7.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公证处等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8.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部会同测绘机构、项目所在社区、村(组)入户调查、测绘。(1)项目部下设的项目组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情况、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登记,对被征收房屋内、外部拍摄、留存影像资料,同时对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组成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填写调查登记结果汇总表。

  (2)测绘机构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面积进行测绘出具测绘图,提交项目组。

  (4)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调查登记汇总表、房屋及土地测绘图,形成被征收人基础资料,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报房屋征收部门。

  9.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向权属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提交被征收人基础资料,接受各成员单位出具的确认单。

  10.市城管局,在收到被征收人基础资料后15日内,提供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处罚查询结果及查处、处罚的相关资料交征收实施单位。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被征收人基础资料后30日内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违法用地查处、处罚查询结果及查处、处罚的相关资料。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补充确认单(包含房屋、土地的权属、区位、性质、用途、面积等信息)交征收实施单位。12.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被征收人基础资料15日内,对被征收人合法产权(含补充确认)房屋内实际用于经营的非经营性用房部分的经营年限、经营面积进行认定交征收实施单位。

  13.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各单位出具的确认单后3日内,制作调查认定结果表报房屋征收部门。

  14.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实施单位提供的调查认定结果表后3日内,出具调查结果公示材料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五日,接受、处理被征收人异议,调查结果公示确有错误的,经修改后再次公布。

  15.房屋征收部门拟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2)确定产权调换房源、组织经委托的评估机构预评估测算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3)选定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16.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情况,形成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需要召开听证会的项目,由市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17.补偿资金拨付单位确保补偿资金足额专户存储到位,相关银行出具补偿资金足额入账证明。

  18.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评审报告表江南体育平台、“低风险”结论,形成风险评估卷宗,报维稳部门备案。

  19.被征收人数量达300户及以上的房屋征收项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配合市政府做好针对征收决定申请的行政复议和提起的行政诉讼答复、答辩工作。

  20.征收决定作出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发布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公告,提供备选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规定的协商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1.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部、项目组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公告等房屋征收相关文书。

  22.项目所在社区、村(组)配合送达房屋征收相关文书,并签字见证。23.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确定房屋拆除企业。

  2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一致选定评估机构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的协商结果确定评估机构。

  25.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选定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参加抽签的单位、人员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备选评估机构、自愿参加的被征收人,抽签过程和结果由市公证处依法公证。

  26.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27.评估机构选定后或者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布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须在10日内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出具评估报告报房屋征收部门。

  28.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每个项目须安排不少于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驻场实施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留取影像资料。

  29.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度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备案形成《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案名录》,进入名录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不得实施当年度审计审核项目。

  (1)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均选定后,由项目部组织项目组会同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同步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等进行评估、测量。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2)项目所在社区、村(组)配合项目组、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入户评估、测量,在评估查勘记录上签字见证。(3)评估机构入户评估后5日内出具初步评估结果,提供给审计审核机构核查。

  (4)经项目组多次沟通,仍拒绝评估的被征收人,项目部组织项目组、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外围评估,由项目所在社区、村(组)做见证。

  (1)审计审核机构在收到评估机构提供的初步评估结果后,以每3天核查100户的进度及时完成核查。核查通过的,由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项目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初步评估结果,核查不通过的,审计审核机构提出修改意见交评估机构修改。

  (2)评估机构在审计审核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后3日内,完成初步评估结果修改,重新提交审核机构复核,直至核查通过,由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项目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初步评估结果。

  (3)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就评估标准、核查标准意见不统一时,由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沟通、协调。

  (4)初步评估结果经核查确认后,项目组会同评估机构与被征收人对接。经对接被征收人无异议,由被征收人、评估机构、项目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经对接被征收人有异议,项目部组织项目组、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共同入户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无异议后由被征收人、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项目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如经多次对接、核实被征收人拒绝确认初步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项目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5)经外围评估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经审计审核机构核查通过后,由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项目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32.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经多方确认后的初步评估结果汇总表,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公示5日。

  34.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小组审核评估报告,经审核不通过的评估报告退回评估机构限期改正,直至审核通过。35.项目组在项目所在社区、村(组)配合、见证下向被征收人送达经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

  36.评估机构接受、解释被征收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质疑;处理被征收人书面申请的复核评估,出具复核评估结果;接受专家委员会的评估鉴定。

  37.项目组依据公布的初步评估结果、各项补助、奖励标准填写补偿计算表,由实施单位签字后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须由项目部、实施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盖章生效。

  38.补偿协议中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房屋征收现场公示5日,公示期满后,提供随时查询服务,全面接受公众监督。

  40.被征收人签约后,项目组会同房屋拆除企业与被征收人办理交验房手续,出具交验房单。交验房单上须注明交验房时间、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选房序号等事项,交验房单由被征收人、项目组经办人、拆除企业经办人签字、盖章后经验房组登记、盖章生效。

  41.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拒绝交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

  42.被征收人办理交验房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组与被征收人结算补偿款、补助、奖励、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等费用并出具领款单,领款单须经项目部、征收实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相关款项。

  4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相关部门(单位)需做好以下工作。

  (1)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由项目组在项目所在社区、村(组)配合、见证下送达被征收人。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结果或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过程中明确的补偿方式确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作选择和在协商过程中未明确补偿方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3)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部完善被征收人基础资料,报房屋征收部门。

  (4)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拟制补偿决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44.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配合做好针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答辩工作。

  城投集团负责统筹、协调产权调换房建设工作,产权调换房建设完成后,由城投集团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经验收合格、达到安置条件的产权调换房源。

  46.产权调换房管理产权调换房房源使用由城建办统筹,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需经城建办批准后方可使用相关产权调换房房源。产权调换房房源数据统计由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公平合理补偿,兼顾征收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泰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方案》(泰政发〔2020〕8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征收”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征收项目和工作时序,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3.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市人民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以地块为单元发布,可以多个地块一次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通知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4.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时,要查清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填写调查确认表,并由相关权利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1)初始调查。组织开展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等进行初始调查。

  (2)测绘和登记资料收集。会同测绘单位以户(权利人)为单位,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测绘,收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形成调查和测绘成果。(3)补偿面积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权属面积认定小组,依据《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泰兴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具体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补偿面积进行认定,出具《补偿面积确认单》。

  现状调查成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10天,广泛听取被征收人、相关权利人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可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拟征收土地所属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评估以每宗拟征收土地为单元进行,评估结论应当经市政法委备案。

  6.市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同步拟定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方案拟定后,分别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7.超过半数的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司法局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结果修改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当再次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拟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9.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不同补偿安置方式的实际需求,市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对拟征收补偿总费用进行评估或概算,在金融机构设立专用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额用于货币补偿的费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由乡镇(街道)按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落实集中安置区,办理农转用手续;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产权调换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有关乡镇(街道)提供一定数量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10.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择按市城建指挥部“关于印发《泰兴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补偿评估机构选择确定的程序规定》的通知(泰改建办[2019]7号)”执行,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参加评估机构选择,村(社区)组干部到场见证。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牵头评估机构确定后应当公示。

  11.通知测量评估。评估机构选定后,自第2日起征收实施单位应向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房屋征收测量评估通知书》,告知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1)进行房屋入户测量评估的时间;(2)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3)未履行义务造成评估结果失实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等事项。

  12.入户测量评估。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评估机构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等进行测量、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的项目实施之日。征收评估所涉及的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2000)执行。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13.提交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初步评估结果。征收实施单位 将初步评估结果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估价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存在错误的,估价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

  1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补偿登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与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将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移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房屋征收现场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15.在规定的期限内,个别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当事人发出《签约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催告期满仍未达成协议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16.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腾房交钥匙,由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共同在《交验房单》上签字确认交验房。

  17.腾房后被征收人凭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议》、《交验房单》、《领款单》等到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费用;选择产权房调换的同时办理产权房 调换登记手续;重新安排宅基地的,被征收人按该地块征收方案明确的方式选择宅基地位置,乡镇(街道)负责办理宅基地审批及规划建设批准手续。

  18.市区上市出让地块以及道路、绿化、城市水利等市政工程房屋征收等政府投资项目,支出费用由市政府确定的资金拨付单位拨付至各征收实施单位,各征收实施单位凭已签约的协议和清单报资金拨付单位进行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国家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支出费用由项目建设指挥部按规定拨付。

  19.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测量结果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测绘单位、村(社区)5日内现场核实,当事人也可以重新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复测。复测后,原测量结果明显错误的,测绘费用由原测绘单位承担;复测结果没有错误的,测绘费用则由当事人承担。

  20.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确权面积有异议的住宅房屋,由市城建办牵头,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居)人员参加,5日内进行确认,将权属面积确认单交征收实施单位。对其他类型的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1.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组织进行外围评估,由村(社区)见证,确有必要的,请市公证处现场公证。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村(社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22.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或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23.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市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收集本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所涉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各类权属证明,集中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6.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征收地块的拆房、安全管理、垃圾清运、清场交地和场地管理等工作,残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原则。拆迁地块围墙建设费、公益广告费、扬尘覆盖费在残值费中统筹列支,不足部分由牵头单JN江南·体育下载位打出专项报告,经审计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围墙建设费的标准由城建办牵头,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江苏省公布的相关人工、材料和工程定额,确定围墙建设的标准和每米结算标准,施工完毕实量实算。

  27.清场交付“净地”后,政府投资的交通重点工程、道路、绿化、城市水利等市政工程用地,由征收实施单位移交给相关建设单位管护;纳入储备土地的地块,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泰兴市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落实管护责任;乡镇(街道)、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用地自行实施管护。

  28.房屋征收各流程涉及的档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保管。项目当年审计后,档案连同审计结果移交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保管。档案分总册和分册两部分。

  (1)总册包括:政府批复、委托协议、公告证据、评估机构选择等材料;现状调查结果、补偿安置结果汇总公示材料;协商、签约阶段产生的材料;财务收支凭证账册;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共性材料,征收全流程应当保存的影像资料。

  (2)分册是指到户的个性材料,一户一档案。包括: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家庭人口状况,送达通知、上门协商记录;被征收房屋的权源证明、确权单、测绘图表、分户评估报告及附件;异议处理的相关资料;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结算单、付款凭证和安置房(宅基地)选择等资料;权证注销材料;如通过司法强拆的,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相关裁决、执行阶段的材料。

  29.强化联合监管。市城建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拨付单位等部门(单位)对本规范的实施,要强化指导、服务、管理、监督,在职责范围内对房屋征收相关工作承担监管责任;市党政督查室(效能办)根据工作时序安排,对房屋征收工作推进及作风效能进行跟踪督查和抽查;市检察机关驻场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30.公开信息查询。征收全过程开通智能“阳光征收监管系统”,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调查结果、房屋确权情况、房屋基准价格、分户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全面公示、公开查阅、接受质询。实现流程规范化、工作透明化、风险全可控、信息全公开、补偿更公平。

  31.主动接受监督。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现场要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明确专人负责。征收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在征收现场办公室公示栏内公布工作人员姓名、上岗证号码、照片、服务电话等基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征收现场设立驻场检察官工作室,公布驻场检察官姓名、照片及投诉举报电线.全程审计审核。征收过程中,测量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职权分工登录“阳光监管系统”录入各流程信息,资金拨付单位委托的审计机构会同市城建指挥部效能监察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地块测量评估结果、补偿安置协议等进行网上随机抽查、现场审计复核,抽查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征收项目结束后,由资金拨付单位依法组织审计,无审计结果的不得直接将房屋征收费用纳入征地成本,审计不合格的不得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委托实施费用。33.开展信用评价。房屋测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测绘报告、评估报告的,分别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并报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落实主体责任。征收实施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依法、阳光征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征收过程中要严管、约束征收工作人员行为。对在征收过程中不履行规定程序、调查确权把关不严、测量评估参与造假、补偿安置显失公平、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予以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为房屋征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5.乡镇(街道)、园区农用地转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涉及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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