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3.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需要重点审查。
5.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文件“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1. 内部管理性文件。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2. 一般事务性文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线.过程性文件。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4.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审查标准:确立市场准入和退出、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18项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自行审查,建立内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工作流程。
例外规定:对符合特定情形和条件的政策措施,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也可以出台实施。江南体育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