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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传媒(833072):公司章程

点击量:   时间:2024-09-11 22:49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章程》的规定,在中国江西日报社机关委员会的领导下,公司设立中国江西日报社大江网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江西大江传媒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推动媒体融合发展为路径,以打造新型主流媒体为目标,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员工谋求幸福,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出版物出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演出经纪,网络文化经营,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票务代理服务,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金银制品销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日用百货销售,体育赛事策划,体育保障组织,体育健康服务,体育竞赛组织,工程管理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广告制作,办公服务,家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承接档案服务外包,公共事业管理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数字技术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关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数为 30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持有。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公司总股数变更后的比例如下: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公告编号2016-00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公告编号2016-004),决定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1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0股;本次利润分配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所送红股1500万股已于2016年5月3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直接计入全体股东证券账户,1元1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公司股东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的,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支委会的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若干名支部委员组成,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支委会成员与经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兼任公司总经理。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公司党组织带头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公司改革发展。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康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的重大事项及公司运营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一)支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撒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支委会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支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支委会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支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支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支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支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权利; (十)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上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三)决定公司200万元以上(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六)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四)审议超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指定地点。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在本章程第五十、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七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上的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该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事宜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八条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候选董事、监事的意见。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的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四)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五)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的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一个新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当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股份数的赞成票。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名额,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九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如适用),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被免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继续履行忠实义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〇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如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方案;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批准控股、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人选;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十八)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原则和具体内容。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时,属于公司支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支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至50%之间,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至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低于2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低于2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低于2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但低于200万元;

  (七)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1)关联交易金额低于2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关联交 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公司董事会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不含召开当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通讯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的票数、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支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支委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万元。

  (六)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以及与总经理的关系,并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需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因病或紧急事由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除外)。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事宜适用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委托的有关规定。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又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代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以上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大会决议明确。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七十二小时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 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审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 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 或电话或专人送出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 或电话或专人送出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遵循以下争议解决的规则: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江南体育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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