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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确保县政府重要政策落地见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43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71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城府办发〔2021〕166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县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下同)名义印发的所有下行文和除议案以外的平行文,起草部门(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下同)要明确“主动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属性,并在文件附注位置准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或“此件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必须认定为“主动公开”。认定为“主动公开”的,起草部门要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公开时机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
(二)不予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豁免公开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一般不得认定为“依申请公开”。
(一)采用方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草案解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要有针对性地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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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限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要发布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其中,重大行政决策和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要予以说明。
(三)结果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中如有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照每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还应邀请利益相关方或者社会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在公开发布的政府常务会议新闻信息中如实列明利益相关方或者社会公众参会信息。
2.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应急预案、“十四五”规划等);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起草部门要按流程开展政策解读,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配合。
各起草部门要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属于解读范围的政策性文件,至少应当发布2种及以上展现方式的解读材料,其中文字解读为必选解读材料,还可运用新闻通稿、图表图解、动画、音频视频等展现形式制作解读材料,任选一种或多种即可。
政策解读要以“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政策、下级机关准确执行政策”为目的,使用形象化、通俗化的语言,说明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时限)、注意事项以及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对比,涉及政策兑现的,还应当注明政策兑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坚决杜绝照搬照抄原文、“以文件解读文件”“以起草说明代替政策解读”等问题。
(一)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应在成文日期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
(二)政府网站发布政策性文件时,应当标题规范、内容完整,注明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有效性等基础信息,并提供在线浏览和文件下载链接。
(三)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县内新闻媒体等方式开展宣传推广,抓好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一)县政府政策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发布后,起草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反映,监测收集相关舆情。发现社会公众或者执行机关存在模糊认识、误解误读的,要主动对接宣传、网信部门,在其指导下于2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县政府各部门应收集、整理本单位起草的现行有效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材料,除文字解读外,要通过图表图解、音视频等形式将政策以问答式方式在政府网站—政策问答栏目发布,并联系县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同步推送到“12345”热线知识库。
(三)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通过实体服务大厅和政府网站政策咨询问答库,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的咨询。
各起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健全理顺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机制。起草县政府政策性文件时,要认真做好公开属性认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解读等工作,切实把好“出口关”。上报代拟稿时要附具《城口县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认定表》(如认定为“不予公开”,还应附具认定依据材料)、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合法性审查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要件齐全后送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文秘人员,并报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承办科室备案。未附具的,县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退文。县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后,要认真做好转载推广、舆情监测、关切回应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县政府办公室将按季度对县政府政策性文件的公开属性认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解读、公开发布、关切回应等有关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标注公开属性、标注“此件不公开”但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未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意见结果未公开、未同步报送《城口县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认定表》《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解读未解读、解读质量不高、公开发布不规范、社会关切不回应等情况的,将对起草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通报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政策解读机制和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进行抽查,并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