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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000家法院判决书将集中到统一网络平台发布

点击量:   时间:2024-08-21 15:06

  事实上,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明确该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而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北京推行判决书网上公开已经10年,但目前只是知识产权和商事案件判决书全公开,何时能够实现全部判决书上网,尚是一个未知数。

  昨天上午,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实现联网,这意味着全国3000多个法院的裁判文书将集中传送到统一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而下一步,将实现全国四级人民法院的全面联网,届时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将全部上网公开。

  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提出有选择性地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明确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据了解,今年7月1日,最高法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积极推动符合条件裁判文书全部上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要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按照不同关键词检索,确保裁判文书及其关联文书能够被有效获取。要通过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形成倒逼机制,提高文书质量,加强裁判说理,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增进公众对裁判文书的理解,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江南体育平台同时,加强对司法裁判的社会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周强明确提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得人为设置任何障碍。在价值取向上,把握好推进司法公开与加强权利保护的关系。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意义重大,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重维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个人住址、银行账号等信息应当进行技术处理,防止被不当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更应当严格保密。但是,裁判文书毕竟是公共产品,承载着促进司法公正、统一法律适用、开展法制教育等功能,人民法院在决定裁判文书是否应当上网、对当事人是否应当做隐名处理时,要把是否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最终的把握标准。

  周强指出,各级法院要克服畏难情绪,打破本位思维,积极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记者李铁柱)

  北京法院从10年前开始推动三级法院判决书上网工作,至今商事、知产案件的判决书已经全部实现了网上公开。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书由于涉及当事人的名誉、隐私保护等,目前还处于有选择性上网的状况。上网公开的判决书普通公民登录北京法院网(点击“裁判文书”栏目即可查询。

  据介绍,判决书是法院处理案件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过去法院的判决书被当做“机密”,除去送达给当事人,只能在法院内部使用。很少通过书籍、报刊以及网上公开的判决书,一般也是具有一定典型性、疑难复杂或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而随着老百姓对法院公开审判、阳光透明的要求,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要求其成员终审司法判决必须“颁布”,北京法院将“裁判文书公开”列入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

  2003年10月31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即日起北京三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上网公开。

  2008年3月,北京高院再次宣布,北京三级法院审理的商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也将全部上网公开。至此,北京三级法院审理的知产、商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全部实现了通过北京法院网向社会公开,提供给普通公民查询和社会监督。

  北京高院当时承诺,继知识产权案件的所有判决书向社会公开之后,民事、刑事、行政等所有北京三级法院的判决书都将上网公开。法院判决书公开上网,将为广大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新的途径,也将进一步促进审判人员责任心,提高审判质量。

  据介绍,法院判决书向社会公开后,对一些涉及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甚至国家机密方面的内容,法院会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一些技术处理。

  记者了解到,北京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时间为每月上旬都将上月的裁判文书进行上载,对于大要案、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还将在宣判的当日或次日就将文书上网,突出时效性。上网判决书分为民事、刑事、商事、知产、行政等类别,方便网友查询。

  目前北京法院除商事、知产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实现全部公开,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也实现了有选择性上网公开。随着最高院要求判决书全部上网公开,北京三级法院所有符合公开要求的判决书全面上网公开将指日可待。文/本报记者 李罡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在7月2日曾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答。

  相关负责人介绍,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等选择性公开。根据暂行办法,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

  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同时,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公众对于公布裁判文书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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