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江南·体育下载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准则采用了一个基于合同的五步模型来确认收入,这五步包括:
这种方法强调了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即收入的确认与客户获得控制权的转移紧密相关。这与旧准则形成对比,旧准则可能更侧重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实际履行或其他条件。
今天我们就零售行业在新会计准则下如何确认收入进行简单的分析交流。零售行业的销售模式一般分为直销和非直销模式,直销包括自营电商、直营门店等;非直销模式主要是面对经销商、与商超联营等模式。以产品控制权转移作为判断的标准,直销、经销商可以较为简单的以产品销售,客户确认收货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但在与商超联营模式下既要判断主要责任人又要确认好控制权转移时点。
例如A公司与B商超签订了销售合同为代销协议,由商超在商品交付顾客时统一向顾客收取全部款项,并由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然后B商超与A公司之间根据协议在约定的结算期内进行结算。根据新收入准则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以公司与商超签订的代销协议来看,商品在完成销售之前控制权仍属于A公司,收入应按照总额确认收入。
具体案例中,纯代销模式下如果A公司的商品本月在B商超实现了收入总额10万,协议约定商超每销售一件A的商品,B商超收取固定比例的扣点为10%,即收取1万的代销费用。基于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后本公司能够控制该商品,故按新收入准则,A公司的客户是终端消费者,而非B商超,A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应根据终端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总额即10万元确认为收入,并将B 商超收入的费用1万元确认为销售费用。如果以视同买断式模式下,A公司按B商超开具代销清单进行开票,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在纯代销模式下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在税务层面理解实际上就是代销与被代销的关系。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代销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所以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判定为代理人的情况下,代理人会计处理需要按照净额法进行处理。但是,供应方按照双方的合同全额给代理人开具供货发票,代理人收取客户的款项并对客户开票,并按照跟供应商约定的价格给供应商付款。因此,对于代理方而言会计净额法处理、税务全额法处理的情况下,是会存在税会差异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主要责任人会计核算是全额法的,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
故此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公司需要加强与税务机构的沟通,对确认收入、开票、报税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把握好账务处理、税务处理的差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