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全市各类企业从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
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下列类型企业(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商事主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在该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日期(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
商事主体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并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为经营异常标注)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承担以下后果:
政府部门将对其实施联合惩戒,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除在市场准入受到限制外,还将在银行相关业务办理、国有土地拍卖、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以及荣誉授予等方面进行限制或禁入。
部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总之,不做企业年报很危险,填错企业年报信息同样危险,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那是相当危险!!!不仅影响企业信誉,而且连个人出行也会受到限制,所以一定要重视年报公示!
输入 “” 或“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网”进入官网,在页面中点击“2016年度年报入口”图标,如下所示(个体工商户还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厦门市工商局政务服务中心”后进入年报):
登录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模块进行操作,按照应填报项目,如实填报年报相关信息,并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年度报告申报,由系统自动向社会公示。
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可以利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身份认证,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应当到其注册登记所在的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联络员备案,完成联络员身份认证。联络员备案后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公示。
未向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或联络人更换未及时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可通过自主绑定的方式临时选派人员填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年报中增加了以下几项:
(1)“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5项社保事项;
(2)“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项统计事项;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1项至第6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8、企业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实际缴费金额、累计欠缴金额社保信息;
单位缴费基数: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实际缴费金额: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9、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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