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于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强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明确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定位。新《行政复议法》第1条在立法目的中专门增加规定: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新《行政复议法》在第24条、第25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并由上一级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部门自我管辖的规定。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种类,新《行政复议法》优化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是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将现行《行政复议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部修改为“行政行为”。二是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11条将所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行政赔偿、工伤认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范围的负面清单,第12条增加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励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四是扩大附带审查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新《行政复议法》从法律上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第5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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