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核心要义可以归纳为“十一个坚持”: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答: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答:三者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必须相互统一、共同推进、形成合力。依法治国要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答: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三根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就不完整,总目标就无法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推动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答: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重点推进、率先突破。
答: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答:《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答:一规划两纲要是指《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
答: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包括自评自查、自愿申报、初审推荐、第三方评估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实地核查、媒体公示和批准命名等程序。
答: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有两大类型: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
答:晋城市申报创建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市,创建成功将被命名为“山西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答:近年来,晋城市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总目标,坚持以示范创建为引领,扎实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5)在全省率先出台《包容免罚清单》,共计280项,其中免于行政处罚268项、减轻处罚12项;
(6)在全省首先完成“一枚印章管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形成“1729”制度经验在全省进行推广并收到中央依法治国办高度评价。
山西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 2022-2023年在全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中《评审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答:《评审指标》共设有10项一级指标、34项二级指标、108项三级指标和2项附加项,包括有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重要部署、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重大突发事件依法预防处置、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和附加项等方面内容。
答:督察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党组织;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答: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督促干、注重实效;控制总量、计划管理。
(5)对收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3)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答:《晋城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出,每年3月15日之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答: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主要职责有:
(1)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3)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4)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5)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答: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主要职责有:
(1)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2)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5)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6)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答:《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年版)》提出,(1)加大简政放权力度;(2)全面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优化公共服务。
答:“放管服”改革是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答: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答:清理证明事项就是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证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就是要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答:“证照分离”指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改革。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答:“多证合一”是指证照整合改革,是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在已实施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向申请者颁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一照两号或多号的“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另行颁发相关许可证件的统一联动的登记方法。
答:“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答:“三证合一”的“三证”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答: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答:2019年1月15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提出,(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的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答: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答:一是识别是否需要审查。如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需要审查;不涉及则不需要审查。
二是核对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对照审查标准逐一核对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如果认为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则审查完毕;认为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则需要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具体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三是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对于违反相关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并不意味着不能出台,而是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在政策措施出台后逐步评估实施效果;认为不适用例外规定的,则不予出台或者修改调整。经修改调整的政策措施,应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直至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为止。
答: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主要内容是:通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方式、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举措,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答:主要是指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责的过程中,遵循真诚无欺、信守诺言、实事求是等道德规范要求,并体现为相应的心理意识、道德品质和行为活动。
答:按照层次的不同,公务员诚信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方面:政治诚信、政务诚信、社交诚信和个人诚信。
答: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答: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指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计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答: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答: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答:规章的执行情况、利益相关方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反响、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自2015年11月26日晋城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我市已经出台了哪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答:已出台地方性法规15部:《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晋城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晋城市太行古堡群保护条例》《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
政府规章5部:《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晋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答:(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答:决策草案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
答:监督方式:(1)向该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2)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救济渠道:(1)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执法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答: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答:(1)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2)新增了行政处罚种类;(3)赋予“乡、镇、街道办”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4)对特殊行政处罚案件延长了行政执法期间;(5)扩大了听证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程序的时间要求;(6)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7)新增了首违不罚制度,推动“柔性执法”;(8)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9)建立了电子送达文书、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等制度;(10)确定了重大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建立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答: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答:“双公示”制度是指政府各级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决定所产生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上网公示的制度。
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3)期限(4)听证;(5)变更与延续;(6)特别规定。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1)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2)形成监督合力;(3)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4)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5)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6)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3)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4)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答:《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提出,职责任务:(1)建立普法责任制;(2)明确普法内容;(3)切实做好本系统普法;(4)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5)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6)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7)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
答:国家宪法日是12月4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答:《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年版)》提出,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按期办复率达 100%。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1)加强行政调解工作;(2)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3)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4)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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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答: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答: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俗称“民告官”。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必须达100%。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1)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2)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3)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4)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答:《“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提出,(1)为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提供监管支撑服务的平台,主要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支持服务;(2)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信用监管、移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提供平台支撑服务;(3)为各级督查(考核)部门提供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效能评估服务;(4)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和投诉举报受理反馈服务。
答: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法治思想,把习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