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和收费

海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点击量:   时间:2024-09-23 13:43

  1.汽车反光牌100元/副,不反光号牌80元/副;2.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不反光号牌30元/面;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4.摩托车反光牌35元/副、不反光号牌50元/副。5.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安装费用)

  1.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2.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1.行驶证10元/证,临时行驶证10元/证;2.登记证10元/证;3.驾驶证10元/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0元/证;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琼发改收费〔2022〕15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关于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919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琼发改规〔2020〕5号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琼发改费管〔2019〕86号

  按自收自支和财政拨款的单位性质:各分省示范园、省一级园、省二级园、省三级园及市县评定级别的四类别分市县制定不同的档次标准。(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江南体育官网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琼价费管[2013]621号

  1.农业取用水:地表水0.05元/M3,地下水:0.12元/M3;2.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1元/M3,地下水:0.2元/M3;3.工商业取用水:地表水0.1元/M3,地下水0.2元/M3;4.其他取用水:地表水0.12元/M3,地下水0.25元/M3; 5.工业和其他行业取用矿泉水1.2元/M3;6.工业和其他行业取用地热水1元/M3;7.水力发电取用水:0.006元/kw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琼财非税[2014]15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琼发改收费〔2021〕716号

  按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取土挖砂,排放废弃土石渣等不同类别核定不同的征收标准。(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至20%征收;2.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当年的租金、承包金20%至50%征收;3.已经办理征地划拨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该地块标定地价的5%至20%征收。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费10元/本。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基本标准X区域修正系数。一、基本标准:1.基本农田(水田、菜地)8000元/亩;2.基本农田(旱田虑、旱地)6000元/亩;3.其他基本农田5000元/亩;4.基本农田以外的水田、菜地5000元/亩;5.其他耕地4000元/亩。二、区域修正系数:1.海口市:1.5。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1.海口市:居民污水处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其他用户不低于1.1元/立方米;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省政府令225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省政府令225号,琼价审批[2010]596号

  一、固定场地处置费:海口8元/立方米;二、异地回填处置费:原则上按不超过固定场地处置费的一半收取,具体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琼发改收费〔2021〕720号

  注: 1.标注“●”号的项目为中央审批项目,标注“★”号的项目为省级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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