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水电价格政策,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向各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转租人等收费主体的水电费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加强价格自律。各经营者、相关单位及有关收费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水电价政策。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目录水价电价(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电用水价格),各水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体物业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手房东,下同)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水价电价收取,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工商业用电性质的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转供电政策,按照购电价格据实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做好水电费收费公示工作。 各水电费收费主体应积极将水电费收费标准纳入物业租赁合同,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水电费收缴明细,做好明码标价和信息公示。
(四)不得通过加收水电费方式获利。 对供水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五)妥善处理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问题。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规定,非电网直供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一)对不执行目录水价电价的收费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通过代收电费、在非电网直供环节收费等形式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收费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进行查处,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落实水电费收费公示的收费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及转租人等水电费收费主体应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于2024年4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对用水用电环节不合规收费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线。
目前东莞城中村出租屋居民交的“水费”(综合水费),除了供水企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之外,还包括代收费用: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在这三项费用中,自来水水费和污水处理费都实行阶梯收费。目前,东莞各镇街城中村自来水水费的第一级征收标准为:1.58元/立方米-2.38元/立方米(每人每月5立方米及以下);污水处理费的第一级征求标准为:1.15元/立方米(每人每月5立方米及以下)。此外,生活垃圾处理费为:0.64元/立方米。
其中,污水处理量和生活垃圾处理量都按照水量100%计征。比如说,某出租屋一个月用水量为30立方米;那么,生活污水处理量和生活垃圾处理量都按照30立方米计征。
根据前述依据,出租屋住户综合水费(含随水费征收的代收费用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一级征收标准为:3.37元/立方米-4.17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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