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我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设立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3年度报告。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报送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报送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按照《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的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部门“多报合一”年报内容。
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通知》(浙市监信〔2022〕6 号)的要求,在1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或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均可一次性全面完成税务年报和市场监管年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实现各类年报“一个入口、一次填报”,自2023年度年报起,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报表、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自查报告、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报表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报送。具体填报要求以相关业务主管机构通知为准。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点击“导航”至“浙江”)进行填报。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报,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在此之后修改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依法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企业在线”微信公众号或“浙里办”APP等报送年报。个体工商户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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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同时提交其他电子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代表机构需要贴花的,可持登记证、代表证到登记机关办理贴花。代表机构年报信息不向社会公示。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电子营业执照下载方式:扫描二维码或者微信、支付宝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负责人实名认证后可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选择“企业信息填报”后点击右侧e照通APP下载,扫码在线申领移动版数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