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和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政策释义

点击量:   时间:2024-09-29 12:59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路网升级的重要举措。我省实施该政策以来,各级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社会各界也表现出对该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使该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公路事业的发展。继续用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对缓解公路建设政府投入不足,推进路网建设,特别是农村路网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004年9月,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收费公路的规范发展铺平了道路,明确和规范了各方责任和权利界限。

  第七条【收费对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释义】本条是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对象的规定:概括性的规定所有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都需要向合法的收费主体缴纳车辆通行费;相关特殊用途的车辆在特定的情况下应免交车辆通行费。

  1.军队车辆和武警部队车辆。对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的通行采用特殊政策是各国立法的通例,这与军事力量的特殊性质相符合。

  2.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时间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这一项的内容规定得非常详细也很严密,其立法的目的显然是指对执行公务的警车通行不收取车辆通行费。但是对于执行公务车辆的判定采取了外在标志的标准。由于是在通行公路上,以警车的统一标志和警车的外型作为判定标准简洁迅速,不至于对公务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本条还列举了不收取通行费的执行公务的具体三种情形,从反面可以推之,如果是执行公务的警车,在不是其辖区内的收费公路上通行,或者执行的是该条列举以外的其他公务等等,也是要缴纳通行费的。

  3.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本法规范的收费公路收费的法律利益主要是为了回收投资,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益在面对更高层的利益,比如人的生命,比如社会的安全等等价值时,就需要较小的利益作出退让。所以,对于抢险救灾的车辆不但不应该收取通行费,而且应该保证其顺畅通行,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险区。

  第十二条【收费站设置的审查标准】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释义】本条是对收费站设置审查批准的规定。为加快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确保“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长期、稳定、健康、规范地执行,防止乱收费、乱收费、乱罚款,本条对收费站的设置规定了严格的要求;本条也使全国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标准,这为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三十三条【收费秩序原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从立法体例上讲,本条共有3款组成:第1款是关于过往车辆未履行正常的交费义务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采取相应权力的规定;第2款是对无故扰乱正常收费秩序的收费公路使用者义务的规定,即不得采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非法行为;第3款则是对第2款违法行为的处理主体和处理程序的规定。

  收费公路的收费合法、合理性理论依据为收费权的正确行使提供了理论支撑,决定了在属于收费公路的路面上行使的符合收取通行费条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限交纳通行费,如果发生拒交、逃交、少交等情形的,法律赋予经营管理者两项权利;其一,拒绝其通行该路段;其二,有要求行为人补交拒绝、逃避、少交的车辆通行费。

  本条第2款将实践中的扰乱收费公路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列举,诸如:堵塞收费道口不让其他车辆通行;不服从收费管理秩序强行冲卡逃跑;殴打收费公路经营管理人员;破坏收费站和收费设施;其他从事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总结这些违法行为存在一些共同特征:

  1.主观上行为人存在违法故意,即明知交纳相关通行费是维护正常收费管理经营秩序的需求,而在特定目的的支配下却故意不交或少交通行费。

  2.本条例将该类违法行为的主观目的描述成通常是为了拒交、逃交或者少交车辆通行费,即主要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

  3.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具有多重性,在造成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的同时,又可能因对具体权益的侵犯面造成公民人身权、收费站财产权的损害。

  4.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既有对无形秩序的违反,又有对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侵犯。除了日常生活中通常呈现的“堵塞收费道口不让其他车辆通行;不服从收费管理秩序强行冲卡逃跑;殴打收费公路经营管理人员;破坏收费站和收费设施”4种外,法律规范用“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作为兜底性规定,将不属于上述4种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扰乱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都包容进来,防止客观上的遗漏。

  (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释义》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曾世红主编)江南体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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