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相关委、局、办,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4号)、《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乌发改规〔2024〕1号),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停车需求,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4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对我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医院停车场。
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每车每小时收费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40元。
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1.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每车每小时收费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30元。
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每车每小时收费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20元。
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40元。
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1.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30元。
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20元。
就诊、急诊、复诊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收费票据,免收固定一辆车4小时的停车费;住院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凭住院押金票据,在住院期间,每天免收当日固定一辆车4小时的停车费;超出上述时间按照同类地段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首小时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对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停车费实行每日最高限价,一类地段25元/车、二类地段20元/车、三类地段15元/车。其它社会车辆按照同类地段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四)白天时段为北京时间早9:00至晚22:00,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至次日早9:00。跨时段停车的,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五)连续停车达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费;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放服务费。
路段类别划分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停车路段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乌城执发〔2024〕5号)执行。
2024年2月18日零时起执行。《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费〔2013〕1093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乌发改费〔2014〕47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医院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18〕415号)、《关于乌鲁木齐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19〕774号)、《乌鲁木齐市优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方案》(乌发改收费〔2021〕289号)同时废止。
(一)各停车场经营主体应遵循明码标价规定,按照《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均应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停车场电子计费系统的调整工作,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大监督违法处置。市价格主管、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收费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住宅小区、机场、景区等停车场收费标准自治区或我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各停车场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下浮和延长免费停车时长。
附件: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览表
备注:1.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2.车行道停车泊位夜间时段免收停车服务费。3.车行道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4.白天时段为北京时间早9:00至晚22:00,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至次日早9:00。跨时段停车的,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5.连续停车达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费;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放服务费。
《关于优化乌鲁木齐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年来,我市私家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至2023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60万辆,停车需求与居民日常生活联系日益紧密,市民对降低停车收费标准的诉求强烈。市委、市人民政府将降低停车收费、减轻市民出行负担,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市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优化乌鲁木齐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优化降低。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医院停车场均应执行本标准。住宅小区、机场、景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等自治区或我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新疆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规定,经实地调研、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征求专家及公众意见等必要程序,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以满足市民停车需求、降低市民停车成本为出发点,参照西北五省省会城市收费标准,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优化降低。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最大的变化在于降低了一、二类地段收费标准,并设置了全天最高限价。夜间收费标准和地下车库、立体停车库收费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新标准中一类、二类、三类地段首小时后每小时收费标准由7元、6元、2元降为4元、3元、2元。
新设置每日停车收费最高限价,一、二、三类地段全天最高限价分别为40元、30元、20元。
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至次日早9:00。新标准取消了原夜间时段一类地段最高不超过8元、二类、三类地段最高不超过5元的夜间最高限价,同时将夜间时段收费标准由原每小时1元降低为0.5元。
一是简化停车收费类别。新标准不再对地面、地下停车场(库)、立体停车库进行区分,同地段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库)、立体停车库收费执行同一标准。
二是取消加收费用。新标准取消原标准中长时间停车一次性加收费用政策(一类地段停车时长在4—8小时的一次性加收2元,停车时长超过8小时的一次性加收5元;二类地段停车时长在4—8小时的一次性加收1元,停车时长超过8小时的一次性加收2元),既降低了收费标准,也简化了收费程序。
实行收费的医院停车场,对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车辆继续沿用4小时免收停车费的政策;取消原有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两个最高限价政策,实行每日单一最高限价,一类地段25元/车、二类地段20元/车、三类地段15元/车,同类地段每日停车最高收费较原收费标准分别降低了8元、5元和5元。
跨时段停车指的是机动车停车时间从白天时段跨入夜间时段和夜间时段跨入白天时段。白天时段首小时的计时单位为1小时,首小时之后的计时单位为半小时,夜间时段的计时单位为1小时。JN江南·体育下载
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具体释义可参考案例(以公共停车场一类地段收费标准为例,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每车每小时收费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40元为例)。
车辆于北京时间08:55入场,如果于30分钟内离场(停车时长不足30分钟的情况),免收停车费;
如停车至09:50(停车时长不足1小时的情况),则按跨时段收费规则计费,按夜间时段首小时收费标准计费,收取0.5元;
如停车至10:50(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情况),分段计算停车收费,即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08:55至09:55,按夜间时段每小时收费标准0.5元计费),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按照所在时段收费标准计费(09:55至10:50,按白天时段收费标准计费,每车每半小时收费2元,收取4元),累计缴费4.5元。
车辆于北京时间21:55入场,如果于30分钟内离场(停车时长不足30分钟的情况),免收停车费;
如停车至22:35(停车时长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情况),则按跨时段收费规则计费,按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标准计费,收取4元;
如停车至23:50(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情况),分段计算停车收费,即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21:55至22:55,按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标准4元计费),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按照所在时段收费标准计费(22:55至23:50,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计费收取0.5元),累计缴费4.5元。
车辆在一类地段停车,北京时间22:05入场,停车至第二日23:05离场,停车时长达25个小时。
第一日夜间时段停车从22:05至24:05共计2小时,计费1元,未达到当日最高限价。
第二日0:00起停车收费金额重新计算,并将之前停车收费金额累加。第二日0:00至9:00夜间时段共9小时,计费4.5元;白天时段9:00至18:00共9小时,计费36元;至18:00第二日累计计费已超过40元(36元+4.5元),超出部分不再增加计费,即第二日18:00到23:05不再增加计费,故第二日收费40元。加上前一日的收费金额1元,此次停车共25个小时,累计缴费金额为41元。
对不提供合法票据或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停车场,市民有权拒缴停车服务费,同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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