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规范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明确收费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保证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由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司局具体办理。
二、总局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方式及标准按照《办法》执行。
三、信息公开办负责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拆分计算一个自然月内累计件数,符合收费标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根据标准拟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并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通知。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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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至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四、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可以按照《办法》规定按量计收收费。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单件申请答复页数符合收费标准的,由承办司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根据标准拟制《收费通知书》,提交信息公开办。由信息公开办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形成固定格式文本的(例如,已经正式发布的文件、标准等),按照固定格式文本计算页数。尚未形成固定格式文本的,一般按照A4幅面单面计算页数,文本格式(包括字体、字号等)可参照公文办理格式执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的,以信息系统生成的文本格式为准计算页数。
五、《收费通知书》包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收费金额等内容,具体模板详见附件。总局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人自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费用。通过纸质途径获取信息的,自《收费通知书》签收次日起计算时间;通过电子途径获取信息的,自《收费通知书》到达申请人特定系统次日起计算时间。缴费成功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方式告知信息公开办(邮箱电线)。信息公开办确认信息处理费到账后,对缴费情况进行登记并告知相关承办司局。承办司局继续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信息公开办登记情况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缴费情况告知承办司局,视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办结。
七、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受价格、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接受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监督指导。总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司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内容由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我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在线、邮件、邮寄、现场提交)方式收到你(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本次申请已达到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本次申请□按件计收(□按量计收),你需缴纳的信息处理费如下:
□按件计收。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你在一个自然月内提交的申请数量累计为____件,本次应缴纳金额为¥____元整。
□按量计收。你本次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页数为____页,应缴纳金额为¥____元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缴款单》到指定银行缴纳费用(或在线缴费),我局将从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期限,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申请,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