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除了上述基本法外的其他法,并且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进行补充和修改。
制定主体:(1)省级人大及省级人常;(2)设区的市级(也就是地市、自治州级)人 大及人常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方面事项制定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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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注意没有人常) 注: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规章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能用“条例”。 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 构。
注: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还是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 基层治理四方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