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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时间:2024-08-15 06:46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信教公民(含宗教教职人员)自主办理,由中国信教公民自己组织(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进行管理,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势力。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信教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等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章程》总纲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宗教工作的行动指南,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是宗教工作的主要目标。江南体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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