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因此,除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双方协商申请不公开仲裁活动的,其他仲裁活动一律公开。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中文域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JN江南·体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