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
许某与临清某公司等房屋拆迁合同及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清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鲁1581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山东省临清市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1251127.75元。二、被告临清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送达后,许某不服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鲁15民终2185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中,临清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冻结了临清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临清某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账户系异议人因开发房地产项目而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系不得执行的专用账户,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许某辩称:该院查封的异议人银行账户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但并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未对监管账户查封、冻结做出禁止性规定,法院对该账户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
临清法院查明,2020年3月19日,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异议人临清某公司(预售人)与山东临清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了《临清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载明监管项目为翠某苑二期,监管银行账号为XX,即本案冻结的涉案账户。
临清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鲁158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驳回临清某公司异议请求。异议人未申请复议。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12.29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涉案账户登记在临清某公司名下,法院依法冻结,并无不当。执行过程中,临清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属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经法院查明,2020年3月19日,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清某公司与山东临清某银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并载明监管项目。临清某公司虽主张法院冻结的涉案账户是专项资金账户,但并未提出该专项资金账户不得冻结的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异议人临清某公司的异议请求。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预售人在竣工验收前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时,于该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执行异议: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2022年12月13日)
——执行依据被撤销,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将已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回转
2018年2月22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清法院)在执行冯某某与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18)鲁1581执110号)中,依据临清法院(2016)鲁1581民初4246号及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聊城中院)(2017)鲁15民终2288号生效民事判决,作出(2018)鲁1581执1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临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依法享有临清市XX街XX号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临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该房产〔(2018)临清市不动产权证第X号〕登记信息中作出附记:“冯某某与丁某某各享有该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
丁某某不服聊城中院(2017)鲁15民终2288号生效民事判决,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于2020年8月3日裁定提审该案。经审理,山东高院作出(2020)鲁民再437号民事判决,撤销聊城中院(2017)鲁15民终2288号民事判决及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2日,临清法院执行丁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1581执411号),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山东高院(2020)鲁民再437号民事判决,作出(2021)鲁1581执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临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撤销(2018)临清市不动产权证第X号,给予申请执行人丁某某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冯某某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称,请求法院终止向房管部门下达任何改变现状的强制执行手续,并称山东高院作出的(2020)鲁民再43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有误,且该判决并未将临清市X街X号房产明确判决给丁某某;冯某某准备再以同居关系起诉。临清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违反法律程序,冯某某要求经过法院审理后再执行。
临清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鲁1581执异27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冯某某的异议。双方均未提出复议,裁定书已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山东高院以(2020)鲁民再437号民事判决撤销了聊城中院(2017)鲁15民终2288号民事判决及临清法院(2016)鲁158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临清法院所作的(2018)鲁1581执1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依据的执行依据已被撤销,临清法院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2021)鲁1581执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临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撤销(2018)临清市不动产权证第X号,给予申请执行人丁某某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冯某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执行回转制度,是指案件执行完毕后,因原来的执行依据被撤销,法院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原申请执行人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的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旨在纠正执行结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救济制度。适用条件包括:一、原执行依据已被全部或部分执行。二、原执行依据已被依法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存在明确否定原执行依据的新生效法律文书,但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财产,或者不主动履行新执行依据和执行回转的裁定。三、法院应当根据新的执行依据,重新立案并制作执行回转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4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33条)
执行异议: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执异27号执行裁定(2021年3月5日)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为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首页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图标直接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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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处负责人 贾玉慧称,首页可以看到有五大类案件类型,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执行。有主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以及关联索引几个部分。
“大家在用平台的时候可以通过关键词进行检索。比如大家日常中遇到了物业纠纷,通过物业费关键词检索会有相关的参考案例,大家可以看看自己遇到的情况是不是参考案例涉及的情况。通过参考相关的案例,对自己的行为预期也有一个预判。”贾玉慧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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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检索:在全部-全文下输入检索词,可以在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的标题和全文中进行检索。
分段检索:点击全文下拉框,可定位在全文、标题、案例编号、发布日期、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段中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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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列表左侧提供多个筛选项,包括案由/罪名、关键词、审理法院、法院级别、审理程序、审判年份,点击筛选项,右侧列表即可加载对应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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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的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设置了社会公众在线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口。
1. 标题:刑事参考案例的标题一般由被告人姓名加罪名组成,如张某盗窃案。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参考案例的标题一般由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案由组成,如张三诉李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注意标题中通常为一审原告诉被告且不加审理程序。执行参考案例的标题可以由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执行审查程序组成,如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北川某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
2. 副标题:副标题为一句话,点明参考案例主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参考案例的价值、精髓。副标题结尾无需用标点符号。
3. 关键词:关键词为词或词组,第一个关键词为案例类型,第二个关键词为案由或罪名,然后再由大到小列出与参考案例解决的问题、总结的裁判要旨有密切关联的词语。关键词总数不能少于5个,不能多于10个,关键词要全面、准确具体,便于检索。
基本案情部分可以先准确、简明地概述控(诉)辩意见,再叙述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案情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叙述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关键要写明与裁判要旨关联的基本事实,有针对性,要完整准确、概括地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表述要通俗易懂,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简明扼要。
裁判结果包括诉讼经过和结果,写明案件的裁判法院、裁判时间、案号和裁判主文,裁判结果是判决或者裁定的主文,应当准确、规范。
5. 裁判理由:裁判理由主要摘自生效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部分的内容,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针对案件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精神,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详细论述法院裁判的依据、理据。一、二审等不同程序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写生效裁判的论述理由。裁判理由的表述应当准确、精当、透彻,与叙述的基本案情前后照应,并注意结合选定案例的社会背景,体现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裁判规则是参考案例拟解决问题的概要表述,简要归纳和提炼参考案例体现的具有类案参考、指引作用的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等,以及审理类似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裁判要旨应当概括准确、精炼,结论明确,语义确切。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适用等问题讲得不透彻、不详细的,或者案例解决的法律问题有多种观点的,可以适当论述采纳观点的理由,但一般不能与裁判文书说理相矛盾。
参考意义: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适用等问题讲得不透彻、不详细的,或者案件解决的法律问题有多种观点的,可以适当论述采纳观点的理由,但一般不能与裁判文书说理相矛盾。如无可不填写。
主要法条首先列明参考案例的相关法条。相关法条需列明本案裁判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序号。法律以其全称加书名号表述,法条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涉及同一法律不同法条的,按法条的先后次序排列,中间用顿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107条”。法条已失效的,需将新旧法条同时列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涉及不同法律的,按法律位阶依次起行并列排列。通过点击“+”,可录入多个法条。
历审程序需依次按顺序列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审查、破产等情况,列明裁判法院、案号、裁判类型和裁判日期。如审理程序:一审,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111刑初357号,裁判类型:刑事判决,裁判日期:2020年9月30日。通过点击“+”,可录入多个历审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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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正当防卫,精神控制,隐形加班,这些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参考案例,也被收录进了人民法院案例库。
为确保正当防卫制度依法正确适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相关参考案例共34件,每一个案例都从不同侧面深度诠释了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所要注意的问题。
比如,入库参考案例“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2024-05-1-179-001)”,面对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调戏、殴打女性的不法侵害人,途经群众杨某祥见义勇为,并与随后赶来的被调戏女性的亲属唐某华一起与不法侵害人扭打。一名侵害人在扭打中受伤,加之醉酒、自伤等原因,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二审法院坚决认定唐某华、杨某祥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宣告无罪。
通过这个案例,明确要求司法审判“不能苛求防卫人”,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判断不法侵害,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伤,就不敢认定正当防卫。编发这类参考案例,不仅对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办案具有重要价值,对宣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念、弘扬社会正气也具有重要意义。
又如,此前社会高度关注的“PUA第一案”,牟某某虐待案(2024-18-01-214-001),也被作为参考案例入库。
刑法未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为有效保护被害人人身权利,确有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转型的现实情况,及时明晰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该参考案例明确,除了传统的、典型的家庭成员之外,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人,也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家庭成员”。对稳定同居的人员实施虐待,包括精神虐待,情节恶劣的,可以虐待罪论处。
下班以后还要在线干活,是网络时代大家面临的、带有相当普遍性的新现象新问题。案例库收录了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的案例,即“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2024-18-2-490-001)”。该案例明确,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线上工作,付出实质性劳动,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为什么“于欢正当防卫案”“女学生被精神虐待致死案”这样的案例会入选案例库?这些案例的入选,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又会起到怎样的作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些案例能够为类案案件办理提供权威参考作用。
周加海:这个案例库的案例,按照我们的文件规定,法官办案的时候是必须作为参考的。将来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审判过程当中,当事人或者律师当然可以拿着入库案例去向法庭主张自己的意见。
周加海主任介绍,人民法院案例库目前已有3700余件案件入选,这将为更加有效地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最大限度地避免“同案不同判”,提供支撑。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在2013年上线的,时隔十多年后,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网上也有不少人发出疑问,是不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会关闭?这其实是一个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周加海:当然不会下架,我们会继续加大裁判文书的上网力度,包括各种类型的案件、各个审判领域的案件都要更多地上网,而且最高法院和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这两个更高层级的法院,还会有更多的裁判文书上网。
周加海表示,裁判文书网重在司法公开,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审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案例库则重在提供规则指引,为法官办案提供一个精准的权威的参考。两者相辅相成,不存在此开彼关的关系。
周加海主任介绍,人民法院案例库建成以后,不仅希望能够为法官办案提供一个权威的参考,还希望能为公众的行为边界提供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周加海:社会公众通过浏览我们的案例库,可以接触到大量的鲜活的生动的案例,这样就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去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行为边界,同时也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案例库也会不断收录新案件,反映新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以满足不断发展的法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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