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江南·体育下载济宁宠约动物诊疗中心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济宁三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1.收缴销毁涉案的白条猪肉二分体(共计248片/2894.20公斤);2.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八十罚款,罚款41028.18元。
1.没收违法生产的水溶性维生素C粉80箱;2.没收水溶性维生素C粉规格100克包装袋2000个;3.处罚款9600元。
曲阜东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刘昭平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大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梁山华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及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太白湖(小北湖)景区北侧河堤水域岸边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陈军喜的木质船,经检查船上放有禁用渔具(电鱼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济宁市圣地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2023年8月17日下午,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交函》对山东天振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预混合饲料添加剂车间现场查获标称该公司生产的麻杏石甘颗粒30箱、板青颗粒91箱、黄芪多糖颗粒12箱,均标有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字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上述产品为假兽药。山东天振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
1.没收违法生产的麻杏石甘颗粒30箱、两个批次板青颗粒91箱、黄芪多糖颗粒12箱(已销毁);2.没收黄芪多糖颗粒包装袋1200个、麻杏石甘颗粒包装袋700个、板青颗粒包装袋580个、马齿苋粉包装袋168300个;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元整。
2023年11月14日20时10分,接群众举报,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任城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泗河孟子大道南谢家口村附近水域岸边查获一涉嫌非法捕捞人员。执法人员向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开展现场检查,查获渔获物15kg(已作无害化处理),丝网5挂。经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姜传标未能提供捕捞许可证,其捕捞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2023年11月10日,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案件线索移送函》(榆区农案移(2023)2号)称在抽检中发现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双黄连口服液”为假兽药,附件1检验报告中榆林市榆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从榆林市榆阳区孟家湾村兽医室(经营者:高建卫)抽检的标称生产单位为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为20230701 的双黄连口服液中黄芩、金银花、连翘含量均为0。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榆区农案移〔2023)2号中标称生产单位为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为20230701的双黄连口服液为假兽药。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928元;2.没收违反生产的双黄连口服液3瓶;3. 没收双黄连口服液标签23张;4. 处罚款1920元。罚没款合计2848元。
2023年7月底,根据群众举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暗访摸排,在曲阜、邹城接界地带有一处极隐蔽私屠滥宰窝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查证,该窝点负责人为庄庆猛,系邹城市中心镇安上村人,在位于安上村北玉米地里一处废旧厂房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当事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和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022年11月24日,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二次假劣兽药查处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2)18号):附件1第二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中从磐石市河南街广兴兽药商店抽检的标称济宁市万生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环两沙星注射液(批号:20200717)和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科丰兽药店抽检的标称济宁市万生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批号20210109)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初步判断鲁牧饲药发(2022)18号通报中的标称济宁市万生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批号:20200717)和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批号20210109)为劣质兽药。山东万生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643.5元;2. 没收违法生产的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12盒;3. 罚款14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