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我国尚未施行《强制执行法》,有关执行方面的指导文件以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发布的执行规范形式呈现,缺乏系统的规定,量多且杂乱,给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在具体寻找适用规范时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据此,我们基于现有公开检索渠道,梳理了各地各级法院发布的执行规范文件,期望能为读者在寻找、适用各地执行规范文件时增加便利。
同时,由于各地法院出台的执行文件跨越时间较长、检索渠道有限。内容方面如有不全面或者不准确之处,请读者及时指正。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并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广大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信息,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不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准予立案的,应当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书面告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相应的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采取拘留或者罚款措施的,应当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JN江南·体育下载程序。提出复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上级人民法院复议结束后,将复议的结果及理由告知申请复议的人和其他当事人。
第九条人民法院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的通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评估、拍卖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会举行之前3日内,将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径行予以书面审查。对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依法不需要制作裁定书的,应当以其他方式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结果,阐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援引相关法律依据。
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状况及有关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其如实通报法院已经完成的执行行为和下一步开展执行行为的计划。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但准予查阅、抄录、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予以决定。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 团队深度耕耘的 业务领域 : 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