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公开

西华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点击量:   时间:2024-09-11 23:03

  第一条 依照2019年5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全面推进我县政府机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西华县人民政府,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并不断增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依法依规、认真及时做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工作。

  第四条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公开。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除本第五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公开义务人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各乡镇、办事处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第十条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西华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一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网站、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涉及公民、法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应在信息形成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告知获取该信息的途径。除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开权利人可以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公开权利人依照《条例》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可通过西华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西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可以通过邮件、邮箱、传真或当场递交的方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与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涉密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删除涉密部分可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九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开义务人可根据第三方提出的意见和《条例》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公开权利人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公开义务人根据《条例》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公开的,其间中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其间继续计算。

  拟制公文时,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公开属性,并将公开属性标注在发文处理笺、发文登记本和印发文件版记处,对标注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属性的,要依法依规书面说明理由。相关理由种类标注在发文处理笺和发文登记本上。公文标注公开属性后,应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公文的公开问题:

  2.标注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制作完成时不向社会主动公开,若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应按照《条例》规定处理。

  3.标注不予公开的,公文制作完成时不向社会公开,但需要部分公开的,删除不予公开的有关内容后仍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请求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文件,文件报批时应一并提出拟制发公文的公开属性;对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要同步起草政策解读材料,与文件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对提出标注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一并附上相关书面理由。对以下情况,县政府办公室按退文处理:

  (一)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代拟稿处理笺没有提出应标注的公开属性的;或标注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需政策解读,没有同步起草政策解读材料的。

  (二)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代拟稿处理笺提出标注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却未附有相关书面理由或相关理由不合理、不合法的。

  第二十四条总体把握依申请公开范围。根据国务院最新精神,归入依申请公开的种类较少,一般都涉及与个体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涉及个别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二是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三是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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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文件起草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府信息,需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性文件一经县政府审定,政策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同时发布。

  第三十条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培养政策解读的专业人员,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参照建立政策解读机制,并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办公室为本地政务新媒体(两微一端)的主管单位,政府工作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年度考核指标,明确信息发布内容、信息采集渠道、信息发布权限和责任人等,选派政治立场坚定、熟悉业务工作、文字能力较强的人员维护管理本单位政务新媒体。

  第三十五条注册和开通政务新媒体应符合《互联网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名称简洁、直观、规范;头像鲜明、端庄、文明;“介绍资料”包括本单位职能、联系方式等。注册开通或关停政务新媒体的,要向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六条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发布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误解和疑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政务新媒体要在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热点问题时,在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引导舆论,第一时间准确发声,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有效化解舆情危机。

  第三十八条政务新媒体转载其他单位信息稿件(图片)时,应当在正文前列显著位置体现来源单位名称和原编辑(作者)姓名。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政务新媒体进行督促检查,对长期不发布、办理不认真、落实不得力、群众不满意的进行通报,直至责令关停;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进行表彰。

  第四十条西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及县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客观量化、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及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情况。是否设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置政务公开专职队伍,明确政务公开主管领导。

  (二)政务公开时限要求。主要考核各级各部门是否规定政务公开的时间,并能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主要考核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

  (四)政务公开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级各部门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载体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五)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主要考核各级各部门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各级各部门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开展政务公开情况,是否实现在线监督。

  第四十二条考核办法。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安全实用第三方评价的办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突出对重点部门、单位的考核,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西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乡镇、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乡镇、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第三方评价意见,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报西华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依次为: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不合格(59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满意度低于60%。

  第四十五条结果运用。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分值权重不低于4%。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对违信息和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信息和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信息和政务公开规定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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