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法规文件及解读部门文件
来源: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 日期:2022-05-05 15:52:38 浏览次数:
宜行审发〔2020〕7号 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宜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现将《宜兴市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宜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作出涉及行政管理、审批业务管理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无锡市及宜兴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五)其他对行政审批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程序。
第四条 重大决策结果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事项的除外。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相关业务科室按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业务科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局长审核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提案、建议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相关业务科室认为需要进行重大决策的,经分管局长审批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由审批服务管理科统一受理,交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审查意见。相关业务科室审查后认为需要进行重大决策的,经分管局长审批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决策目标、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机关、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四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视决策需要,通过门户网站或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公布听证事项,通过自愿报名、定向选择等方式,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代表性。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邀请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专家、专业研究机构在决策论证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应当对实施决策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经济风险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报请局长办公会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报送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政策法规科提供下列材料:
(三)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听证的,需提交听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根据以上材料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就决策草案的起草过程、主要江南体育官网内容、征求意见情况、论证评估、合法性审查情况向局长办公会作专题汇报,提请审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在局门户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审批服务管理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应当通过跟踪调查、听取公众意见、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根据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对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
决策执行科室完成评估后,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