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执行期间,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被执行人收入、存款、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或线索,配合法院对财产进行控制。
(2)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应及时与案件承办人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3)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导致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申请执行人主张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能否执行该不动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案外人书面认可该不动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否认该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法院不能直接执行。经当事人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法律程序确认权属后,法院可执行该不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江南体育平台、冻结的财产;
在民事案件执行中,执行法院拍卖不动产所得款项,如同时需协助其他法院执行,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执行法院拍卖不动产所得款项,需协助其他法院执行的,首先应协助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债权的法院执行,然后按照查封法院对不动产的查封先后顺序确定协助履行顺序。如果协助优先债权法院和轮候查封法院执行或预留份额后仍有剩余,则应按照其他法院向执行法院送达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协助其他法院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否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中明确:“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根据该复函,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如果仅是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被注销工商登记的,仍应视为存续,属于适格的被执行主体,可以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2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JN江南·体育下载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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