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的限制。
理由为:一、从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即“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可知,“不予受理通知书”名为“通知书”,实为“决定书”。虽无司法解释对“仲裁裁决”的范围进行界定,但按照体系解释原则和一般法理可知,“仲裁裁决”中的“裁”意指“裁决书”,“决”意指“决定书”,故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于“仲裁裁决”范畴,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不服,提起诉讼自当受十五日起诉期限的限制。二、从《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6条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的表述来看,仲裁机构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受理的,可以“裁决”“决定”或者“通知”的形式作出,如认为对“裁决不予受理”不服提起诉讼的要受起诉期限限制,而对“通知不予受理”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则明显难以逻辑自洽且不符合法律之体系解释原则。三、坚持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不服提起诉讼应受十五日起诉期限的限制,一方面可以避免当事人滥用起诉权利和恶意拖延诉讼,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推动法律程序及时进行,减少潜在的案件积压,保障法律秩序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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