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强制执行,仅过十天,申请执行人陈某(化名,下同)就拿到了被执行人公司某混凝土公司支付的工资款42000元。
2022年,陈某在某混凝土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8月某混凝土公司以业务不熟练等原因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经烈山区法院判决,某混凝土公司支付陈某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4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某混凝土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陈某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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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经过多次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某混凝土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多次与原被告面谈、电话联系,并且告知某混凝土公司若在七日内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的,将面临法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不利后果,还可能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某混凝土公司听到上述内容后,请求暂时不要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并表示会积极偿还该笔欠款。承办人在此期间,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以免有涉案款被转移。立案十天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动联系承办人,称已经将拖欠的工资款一次性偿还给申请人,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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