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我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发展、社会事务和重大公共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事由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策决定。
第二条预公开以依法、科学、及时、真实、民主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诚信,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决策,须上报请示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上报。
(八)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情况;
第五条拟以发展和改革局名义预公开内容需报发展和改革局法规股审定。
第六条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依法不予公开范围的,或涉及公开后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敏感事项,不予预公开。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活动、文件精神以及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举措;
2.全县发展和改革工作中战略性、全局性问题,讨论决定或提出有关政策和重要改革举措;
2.拟提请县人大、县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和我局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行动计划;
5.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计划,包括县重大项目、县重点建设项目、县级政府投资、县公共建设投资计划及其他各类专项项目计划、涉及全县性和国计民生的主要价格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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