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也找不到被告,直接公告送达吧”。随着公告送达方式越来越被大众所了解,很多当事人错误的将公告送达理解为任何诉讼案件找不到被告都可以公告送达。下面,让我们真正了解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是什么?
一般而言,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见公告送达是有适用前提的,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中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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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法官在此提醒,发生法律纠纷后采取躲避等方式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放弃了自己诉讼权利,还有可能会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诉讼后如被告很难送达,原告应积极主动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与经常住所地,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民事审判一庭/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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