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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幼儿园收费!莒南征求意见!

点击量:   时间:2024-08-26 21:55

  日前,县发改局发布通知,对《关于明确我县学前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临沂市莒南县唐海路777号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邮编:276600)

  为规范我县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山东省定价目录 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663号)、市委市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临发〔2023〕6号)、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落实 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3〕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对我县学前教育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1.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幼儿园类别分为省级示范、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并公布。凡已经登记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在相应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数上最高上浮100%。

  凡已经登记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00%。

  3.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办的托班(2—3岁)收费标准可在相应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实行半日制的托班按照相应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的60%收费。

  4.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其中伙食费每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延时托管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在学期初按月报名参加。

  5.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服务实施的收费,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的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如协议中未涉及的,参照我县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所有幼儿园因公共卫生安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1.因寒暑假停园(江南体育官网班)的,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2.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根据幼儿考勤情况,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3天(含)的,保教费分别按收费标准的15%、30%退费;累计在园(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时,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4.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按幼儿实际在园(班)天数计收。

  (一)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或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二)学前教育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收费项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任何幼儿园不得自立名目收取材料费、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公共视频费等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三)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四)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在执行新标准学年起,坚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即提高收费标准,仅限于新入学的幼儿,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的,采取就低标准收费。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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