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部署,局党委研究决定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旨在督促系统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条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4.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三条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格禁止的行为:
1.不准在家中或在未经组织允许的其它场所进行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公务接待或接受有可能影响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2.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不得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3.不准利用职务变动、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时机大摆宴席、收受礼品、聚敛钱财;
5.严禁参与黄、赌、毒和各种迷信活动,不准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团体及其活动,不得私自参加任何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集会、活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7.不准在社会交往中作出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形象的言论和举止行为,不得作出违反社会道德、职业道德、损害他人声誉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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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第四条对有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直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把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实行“一岗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