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依法由“一府(政府)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一把手”(国家机关正职)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职权十、监察法第九条第二款、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至于
笔者认为,“一府一委两院”提请任免公文,以“议案”为妥,“请示”或“报告”也未尝不可,法无明确皆可行。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议案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提案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请示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因此,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角度,“一府一委两院”提请任免公文应以“议案”为妥。
实践中,“一府一委两院”的提请任免的公文形式有“议案”,也有“请示”或“报告”。之所以“一府一委两院”人事任免案有的地方不用“议案”,笔者认为可能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一府一委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是依法由“一把手”提名,而单个人作为议案提出主体显然不妥;二是地方“一委两院”不是议案提出的法定主体(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有规定)江南体育官网,故“一委两院”人事任免案以议案形式出现似乎也有所不妥。
之所以有的地方“一府一委两院”提请任免公文不用“请示”而用“报告”,笔者认为可能基于前面已有“提请”二字,后面再用“请示”似乎重复,索性以“报告”通用,“提请……报告”也有“请示”之意,还有就是“提请任免……报告”在一定程度上约定俗成。
综上所述,“一府一委两院”的人事任免案应以“议案”形式出现为妥;但是,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定,用“请示”或“报告”也未尝不可,何种文本并不重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任免才是关键。返回搜狐,江南体育官网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