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用“议案”形式,不应用“请示”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议案的内容应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因而,议案的类型与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息息相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辅导时指出,根据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案主要有四类议案,即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比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除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外,其他的职权类型大致相同。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至少均有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其中,设区的市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也有法规案。无疑,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了对监察委会会组成人员任免的人事任免事项。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规定有关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的主体没有同级监察委员会这一国家机关,是否必然排除了以“议案”的形式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请任免呢?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关于议案的规定,应当属于法律关于议案的一般规定。此处议案的涵盖范围应当较为广泛,应该是人大常委会可以审议议案的全部或大多数类型。而监察法第九条关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应当视为有关人事任免议案的特别规定,即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该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审议提请任免地方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议案。按照实务中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关事项在法律一般性规定未予明确但在特别规定中已有规定时,应当依据特别规定处理。
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了对监察委会会组成人员任免的人事任免事项。自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采用“议案”形式。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法官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官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实践中,这些人事任免事项均是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同级人大常委会对议案进行审议,依法作出任免决定。尤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其有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但除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外有关人员的任免事项,都是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地方监察委员会与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样,地方组织法也没有规定其有权提出议案,只是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有规定。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任免惯例,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使用“议案”的形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上下级关系一般是指二者存在领导、指导关系。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与同级监察委员会之间并非领导、指导关系。依据宪法,二者之间是一种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殊政治关系,具体表现为是权力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关系。即监察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向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闭会期间,这种关系体现为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负责的内涵包括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同级人大常委会对行监察机关行使职权,主要听取工作报告,作出有关决定,江南体育官网而非批准其具体的工作请示。
因此,包括有关人士任免事项在内,不宜采用“请示”的形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