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停在一类路段,则需要缴纳11元停车费:晚上18点到18点30分免费,18点30分到21点30分收取9元(超过免费时间至3小时每半小时1.5元),21点30分到22点收取2元(3小时以上每半小时2元),22点到第二天7点30分免费,早上7点30分到8点前免费,超过早上8点后如继续停放则按照相应标准重新开始计费。
随着端州区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公共停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造成城区停车难、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交通拥堵,停车问题已成为影响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民生问题。2019年端州区仅制定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因此,我区医院、景区、体育中心等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至今仍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且随着我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的逐步实施,公共(公益)性单位停车场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造成一些社会车辆长时间占用医院等公共单位停车位,严重影响服务对象车辆正常停放需求。同时,端州区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自2019年实施以来,部分市民群众反映收费贵,人大、政协提案也提出要进一步优化停车收费政策,建议适当下调优化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因此,需要重新制定上述停车设施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停车资源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
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3.《关于印发〈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发改规〔2020〕2号)第五条规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应当履行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发改规〔2020〕2号)规定,本次定价范围为端州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涉及六个类别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分别为:
3.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中心(馆)、公办学校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根据《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肇发改规〔2020〕2号)第九条经营管理的规定,列入第六条定价范围的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还须征得对停车设施资产有管理权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意。
因此,本次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只是为收费提供执行标准依据,并不代表相关停车设施必须实行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须征得对停车设施资产有管理权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收费。
1.删除首小时的收费标准,即删除了一、二、三类路段首小时4元、3元、0元的收费标准;
2.调低停车超过免费时段每半小时递增的收费标准,即一、二、三类路段超过免费时段至3小时(含3小时)每半小时收费标准分别从2元、1.5元、1元调整至1.5元、1元、1元,3小时以上每半小时收费标准分别从3元、2.5元、2元调整至2元、1.5元、1元;
4.调整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收费标准,一、二、三类路段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28元、23元、18元分别调整为25元、21元、17元;
5.实行限额付费不限进出的优惠方式,即当天收费时段内(7:30-22:00)累计费用达到一类路段的最高限价(即25元)后,当天收费时段内车辆在同一经营主体的所有路段停车,不限出入次数,不再计费;
6.规范道路停车月卡、季卡、年卡等收费标准,经停车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对区域内同一经营主体经营的道路停车设施可实行月卡、季卡、年卡等缴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天收费时段内单次连续停放最高限价的平均值作为基数,由经营者分别按照不高于55%、50%、45%的比例确定,月卡、季卡、年卡与其他优惠不重复享受。
此次制定的是停车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路段划分并不涉及,因此道路停车收费路段划分仍按《端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肇庆市自然资源局端州分局关于公布端州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端发改规〔2019〕1号)的《附件2:端州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划分》执行。
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发改规〔2020〕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等车型区别计费。其中: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免费时限;个别类别停车设施免费停车分别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免费);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鼓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5.鼓励道路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对商户推出优惠停车方案,为群众消费提供停车便利;
6.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在征得对停车设施资产有管理权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可在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进行优惠折扣。
市民群众和商户停放较多的车位主要是道路临时停车,本次道路停车收费是下调标准并对夜间实行免费,以及鼓励道路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对商户推出优惠停车方案,因此,不会对道路停车的市民和商户增加停车支出。而医院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主要面向服务对象,例如医院服务对象免费停放3小时;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中心(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免费停放1小时,超出免费时限后,最低仅收费1元/小时,对大多数服务对象来说,并不会增加太多的经济负担。
1.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2.提高占用充电桩停车成本。按“入场即充,充完即走”原则,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可对燃油车、非充电电车占用充电桩的停车设施实行加价收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按不超过对应收费标准的130%收取停车费,制约规范其停车行为,确保充电桩资源的有效利用。
一台小车从晚上18点后停到第二天8点前需要缴纳多少停车费?若是停在一类路段,则需要缴纳11元停车费:晚上18点到18点30分免费,18点30分到21点30分收取9元(超过免费时间至3小时每半小时1.5元),21点30分到22点收取2元(3小时以上每半小时2元),22点到第二天7点30分免费,早上7点30分到8点前免费,超过早上8点后如继续停放则按照相应标准重新开始计费。JN江南·体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