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早,有位微信好友就发来一个问题:有份购销合同,在救济方式上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好?
我想了想,这或许是个值10000元的问题,可能简单答复还不行,于是我写一写,毕竟咱当过12年法官,屈指算来仲裁员也是12年,算是都有经验。
1.管辖的依据不同。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具有自主性,且这种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2.受理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和行政纠纷案件不能仲裁。
3.审理适用的程序不同。仲裁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诉讼则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
4.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原则,案情、开庭、裁决均不公开,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而诉讼则实行公开原则。
5.审级不同。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意思自治是仲裁最突出的一大特点,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任意选择他们所共同信任且对纠纷处理较为方便的仲裁机构来仲裁纠纷,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也可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审理方式也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使当事人处处感到方便。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当事人甚至还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简化;有关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仲裁时限乃至适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弹性。仲裁案件时,仲裁庭不是刻板地照搬法律,而是在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更多地依照商业或行业惯例、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能体现公正、公平、合理、及时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利益。仲裁裁决更易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从而更快地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仲裁范围是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仲裁机构大都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是各行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其所属领域有较高威望和声誉的专家、学者、教授。专家仲裁,无疑增加了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感,为自己履行仲裁裁决奠定了感情基础。
从仲裁机构的设立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包括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仲裁都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与行政脱钩,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为仲裁真正做到公正性、权威性,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
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对市场主体进行生产经营至关重要。而仲裁正适应了市场主体的这种要求。仲裁审理案件原则上不公开进行,裁决也只对当事人,当事人约定在裁决书中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的保密义务,所以这就保证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泄露,维护了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为今后商业上的继续往来打下了基础。
仲裁的审理期限较法院诉讼程序更快捷。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与法院的两审终审制有所不同。仲裁程序的快捷性可使当事人迅速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以投入到经营中去。
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JN江南·体育下载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现今已有100 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一个缔约国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个缔约国去执行。
首先从救济途径来看,仲裁的一裁终局虽然方便快捷,但没有了再审的监督作用,尽管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但一般来讲当事人失去了进一步主张权利的机会。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再则,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会受到诸如仲裁员的水平低下、仲裁员修养的不利影响。
一是客观性。其是基于法院代表国家作为纠纷处理的主体主持民事诉讼活动,保证了解决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处理过程与结果均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相较在其他纠纷处理方式中发挥重要影响作用的一些传统习俗、观念等因素而言,其对诉讼过程及结果的干扰降至最低。
二是公平性。由于诉讼活动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追求程序公平,保证了纠纷的有序公平解决,而其他方式在这一点上略微有所不足。
一是高成本。从国家层面来说,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到结果的最终执行,国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从当事人层面来说,不管纠纷处理结果如何,当事人均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
二是费时间。程序严格,保证了公正,但同时由于其繁琐和死板,环节过多,甚至由于目前各级法院案件过多造成“积案”等原因,耗费大量时间,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1、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来说费用也较低,而以诉讼解决则比较慢,且费用往往偏高。
2、就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寻求公正而权威的人士协调解决,比通过诉讼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产生的影响更小,有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交易继续进行。
3、仲裁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这样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而通过诉讼则难以做到这一点。
4、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等,而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法官)的人数和人选,诉讼当事人无权过问。因此,从这方面讲当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权,更加方便。
因为合同是买卖合同,朋友是卖方,因此他的义务是交付合格的产品,而他的权利是接受对方的对价(支付货款)。
从朋友这方来说,最大风险在于对方不支付货款,这时仲裁明显比法院要有优势?
这个不好说,我当然建议朋友选择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这倒不是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是从仲裁成本来考虑。
理由很简单,因为对方是家外国公司,人家老板强烈要求选择仲裁,这几乎就没有争议了,除非朋友不愿意做这笔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