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公开

湖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试行)

点击量:   时间:2024-09-19 01:33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后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级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第五条 决策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参加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后评估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一)成立小组。小组由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二)制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江南体育平台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其成立的小组和制订的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评估机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形成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决定。经审议后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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