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江南·体育下载习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就是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或审批前以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分析和评估,以规避或减少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临的矛盾交织叠加、错综复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仍然是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建立重大改革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对改革决策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主动进行评估分析,就可以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因此,建立有效的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对重大改革决策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评估主体在社会稳定评估活动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决定着评估标准的制定、评估范围的大小以及评估方法的选择,最终决定着评估工作的成效。遵循评估学的一般原理,只有确保社会稳定评估主体构成的合理性,才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性。而要确保评估主体构成的合理性就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独立性原则。确保社会稳定评估主体的独立性是社会稳定评估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的前提。如果评估主体缺乏独立性,评估主体同时也是重大决策制定或实施的主体,或与重大决策或实施的主体之间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那么社会稳定评估就会受到决策者或决策实施者的影响,甚至偏重于证明自己的决策是正确的。这样,社会稳定评估结果就会失去公平或难以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从而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只有确保决策评估主体的独立地位,确保评估主体与被评估决策者之间不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才能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二是多样化原则。目前,我国公共政策评估的主体大多以政府机关为主,这种评估主体的单一化,往往使得评估结果带有片面性。改变此状,必须构建由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专业评估组织、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众,特别是“受到政策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等多方构成的多元评估主体。这样,党政机关可保证评价的方向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可以保证评价的公正性;专业评估组织可以保证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评估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大众传媒和公众可以广泛听取群众各方面意见,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使评估结果更具有广泛代表性。三是利益相关性原则,即社会稳定评估主体应能够表达出决策所涉及的各利益群体的愿望,尤其是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愿望。如果社会组织和公众不能够亲身感受到改革政策给他们的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好处,评估结论所涵盖的观点就不够全面。